一、举证期限是指开庭前还是开庭后
举证期限并非单纯指开庭前或开庭后,它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,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并经法院准许。 通常情况下,法院会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。所以大部分举证期限是在开庭前,当事人需在此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,逾期提供证据,法院可能不予采纳。 不过,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,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,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。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,开庭时也可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,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采纳。所以也存在在开庭后补充举证的可能。
二、举证期限是从签收之日还是次日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,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,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,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。 关于举证期限的起算,通常是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。也就是说,并非签收当日,而是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举证期限。不过,若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,举证期限也可自行确定起算时间。在实践中,法院一般会在相关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的具体起止日期。当事人务必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,否则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。

举证期限通常是自然日,而非工作日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,该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,这里并未明确是工作日。 例如,法院指定某当事人在30日内举证,从指定日期开始算的第30个自然日就是举证截止日,不管这期间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。不过若举证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,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日期,这是对特殊情况的处理,本质还是以自然日计算,只是在截止日遇节假日时做了顺延调整。
举证期限并不单纯指开庭前或者开庭后。在司法实践中,举证期限的确定较为灵活。它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,这种情况下举证期限可能涵盖开庭前和开庭后的一段时间;也可以由法院指定,指定的举证期限可能在开庭前,也可能根据案件情况延伸至开庭后。不同的案件类型、复杂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举证期限的具体设定。如果您对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、如何合理利用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的后果等还有疑问,不要错过获取准确法律解答的机会,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“立即咨询”按钮,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。



